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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XX、张XX与张XX、张X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440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张XX。被申请人张XX。被执行人张X。张XX、张XX与张XX、张X继承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书确认了继承内容,但无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