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XX、张XX与张XX、张X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440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张XX。被申请人张XX。被执行人张X。张XX、张XX与张XX、张X继承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书确认了继承内容,但无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