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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于保柱与临清市龙业轴承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于保柱,被执行人临清市龙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师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保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12)第0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查明被执行人临清市龙业轴承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8日被临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查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厂房、办公楼等公司财产因人民法院执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借款纠纷案件已于2011年3月28日被法院评估并拍卖;经查询公安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另,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临清市龙业轴承有限公司在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于2009年6月30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法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公司设备一宗因人民法院执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借款纠纷案件已于2011年3月28日被法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临清市龙业轴承有限公司驻地系租赁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该宗土地已被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委会租赁它用。目前,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使公司财产流失,导致公司无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八条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12)第00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乐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