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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冯东权诉王怀刚、王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权,王怀刚,王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冯东权。被告王怀刚。被告王晶,系王怀刚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东权诉被告王怀刚、王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东权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东权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东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冯东权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