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林伟与蒋道其、南京天地乐商贸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伟,蒋道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陈林伟,男,1995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兰晓亭,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道其,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淮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杨全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长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伟与被告蒋道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陈林伟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蒋道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淮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伟与被告蒋道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淮支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笑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陈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