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邹金奎与郑建伟、李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奎,郑建伟,李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383号原告:邹金奎。委托代理人:刘丹。被告:郑建伟。被告:李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金奎与被告郑建伟、李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金奎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邹金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晓猛人民陪审员 吕新彪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颜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