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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干盛昌、罗翠芳、张治遥、戴相青、李桂芳、张兆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干盛昌,罗翠芳,张治遥,戴相青,李桂芳,张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机构代码677565476。被执行人:干盛昌,男,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罗翠芳,女,195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张治遥,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戴相青,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李桂芳,女,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张兆成,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天长市公证处(2012)皖天公证字第225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治遥银行存款15508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家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