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安飞与胡美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飞,胡美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496号原告:周安飞,系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胡美央,系宁波市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飞诉被告胡美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不予准许,并向原告发送了通知,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