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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46号原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0号C座附6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丹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支付原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534508元,原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4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48.5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袁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