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0日。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26日。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8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林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蔡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