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王伸全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王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185-1号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伸全,男。关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王伸全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伸全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义务,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受理。经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伸全之妻邓定书(身份证号码:5125….4067)在四川省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房屋一套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邓雄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