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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房华瑞(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房华瑞(唐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裴桂生,职务执行董事长。被告中房华瑞(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陆伟强,职务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房华瑞(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