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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培才与王振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培才,王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247号申请人李培才,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人。被申请人王振平,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李培才因借款人连秀霞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10万元,由被申请人王振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借满后,借款人连秀霞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申请人王振平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李培才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振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皮毛厂家属房怡花园小区房和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皮毛厂家属房怡花园小区房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2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培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振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皮毛厂家属房怡花园小区房和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皮毛厂家属房怡花园小区房产予以查封。二、被申请人王振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王振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王振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王振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焦子博代理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