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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31号原告王某某甲,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王某某乙,女,汉族,陕西省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