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雪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雪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006-2号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秋虹。委托代理人:郑克。被告:上海雪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雪增。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与被告上海雪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静独任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2年8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俊、王亚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被告雪智公司在2012年7月4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驳回被告雪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又应原告二十冶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12月2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完成的劳务造价等进行鉴定,2013年2月6日因故退回。现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二十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雪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静人民陪审员 谢 俊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