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郭素英、郭秀真等与郭增堂、郭增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英,郭秀真,郭增堂,郭增英,王跃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862号原告郭素英,女,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原告郭秀真,女,生于1967年8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增堂,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21日。被告郭增英,又名郭大朵,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0日。被告王跃春,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2日。委托代理人王俊景,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英、郭素真诉被告郭增堂、郭增英、王跃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郭增堂、郭增英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行政诉讼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崔耀润审 判 员 王新艳人民陪审员 胡春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