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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XX田于被告王昌杰、王昌志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田,王昌杰,王昌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584号原告XX田,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9日住鹿邑县。被告王昌杰,男,汉族,现年33岁,住址同上。被告王昌志,男,汉族,现年34岁,住址同上。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田于被告王昌杰、王昌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田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韩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