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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傅杨红与傅良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良忠,傅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傅良忠。委托代理人:陈国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傅杨红。上诉人傅良忠为与被上诉人傅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商初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良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良忠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良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傅良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