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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周涛曹小春一审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93号原告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志春。被告曹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志春,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4日婚生一女周某某。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且已生育有孩子,其认为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可以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3日在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5月14日婚生一女周某某。近年来双方因感情、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感情尚好,可以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生育有子女,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陈成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