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聂成立、李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聂成立,李海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20-1号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忠强。被告聂成立。被告李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聂成立、李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聂成立驾驶的无牌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聂成立驾驶的无牌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