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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福兴与郑忠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兴,郑忠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王福兴被告郑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兴诉被告郑忠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福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