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庆与郑坤才,深圳市雅驰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72号原告梁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郑坤才,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深圳市雅驰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7008号通业大厦北塔401室。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XX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诉请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970.73元(其中住院费4241.6元、门诊医疗费52.8元、后续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13707.33元、交通费331元、直接财产损失18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2、被告深圳市雅驰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雅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郑坤才及雅驰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1、被告雅驰公司垫付了原告医疗费6000元,原告非法占有该票据原件,应将款项及票据退还;2、肇事车辆粤B×××××号出租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各项赔偿标准有误。医疗费已垫付6000元,原告不应予以主张,且应退还多余的1758.40元。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直接损失费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交通费证据多为的士票不符合标准不应支持。原告仅构成轻微伤,无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1、雅驰公司未购买车上人员乘客险,原告为车上乘客,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各项诉求金额均不合理,请依法审核。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三、六项有争议,其余无争议。一、保险险种及期限: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二、承保车辆:粤B×××××号等50辆出租车。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险别及保险金额:承保座位200个,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行李赔偿限额为0元。另外,还承保了不计免赔;车责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四、保险事故情况:2012年5月27日,被告郑坤才为被告雅驰公司出租车司机,驾驶粤B×××××号在福田区金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福华三路口时,因变道致使该车右后侧与案外人驾驶的ZQ249港号车车头左角发生碰撞,造成粤B×××××号车上乘客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郑坤才负全部责任。五、原告治疗情况:原告住院7天。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休息2周后复查,2、住院期间有陪护1人。出院后复查,建议全休7天。六、原告人身损失为:医药费为42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7天)、护理费350元(50元×7天)、误工费13234.67元(月工资14180元÷30天×28天)、交通费100元(酌定)合计18329.07元。被告雅驰公司已预付原告6000元,尚余12329.07元。涉案车辆投保了每座乘客人身赔偿限额5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此,该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行李箱、茶叶、水果及手机维修费合计)为1200元(酌定)。应由被告郑坤才与被告雅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庆保险赔偿金12329.07元;二、被告郑坤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庆财产损失1200元,被告深圳市雅驰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乐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