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钱锐、钱锡辉等与黄松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锐,钱锡辉,周建英,黄松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钱锐。原告:钱锡辉。原告:周建英。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轶。被告:黄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锐、钱锡辉、周建英与被告黄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锐、钱锡辉、周建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锐、钱锡辉、周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超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