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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钱锐、钱锡辉等与黄松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锐,钱锡辉,周建英,黄松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钱锐。原告:钱锡辉。原告:周建英。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轶。被告:黄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锐、钱锡辉、周建英与被告黄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锐、钱锡辉、周建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锐、钱锡辉、周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超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