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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崇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应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崇民初字第56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孙春岳。被告:钟某。原告应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林海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春岳、被告钟某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嵊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后因性格不合,难以融洽,特别是被告置家庭利益不顾,到处骗钱挥霍,造成家庭不得安宁,夫妻吵架,并曾报警,由鹿山派出所解决过。对被告的骗钱行为,已有数个债权人向派出所报案。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2年6月起,被告离家出走,于2013年4月18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夫妻存续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告应某与被告钟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嵊州市崇仁镇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小孩,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3、本院(2013)绍嵊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钟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钟某当庭答辩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2012年4月开始因原告不想承担双方的债务、他的情人到其店里来闹、原告多次打其等原因才不和,两人吵架曾到派出所报案是有过的,同年7月其回建德老家后双方分开。2011年夏天,原、被告一起去其父亲的朋友“胡子”那里借来1万元钱,婚后双方从其父亲及其姐姐那里共借来四、五万元。其帮原告归还的债务应当归还给其。其诈骗来的钱都给了原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原告补偿其10万元钱,其就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提出其从未在崇仁镇张村住过一天,张村村委会根本不清楚其的情况,不能出这样的证明之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对本案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因原告也承认被告确未在崇仁镇张村村居住过,该证据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应某与被告钟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2012年4月起,双方因故常有吵架,同年六、七月开始分居。2013年4月18日,被告钟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约一年时间里感情尚可,但之后因故经常发生吵架,直至分居,特别是被告的诈骗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案经本院调解无效,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依法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要求原告给其经济补偿的意见,无相应理由和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应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浙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