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小娥与姚晓娟、姚晓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小娥,姚晓娟,姚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魏小娥,女,汉族,生于1961年11月26日,农民。申请人姚晓娟,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6日,居民。申请人姚晓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6日,居民。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魏小娥与申请人姚晓娟、姚晓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杨军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小娥与申请人姚晓娟、姚晓军就已故姚坚匡的遗产及生前债务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朱家塬村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魏小娥依国家抚恤政策,享有按月获得领取遗属补助的权利,此问题由双方互相配合,按人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所需资料,依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二、姚坚匡逝后按政策由国家支付的丧葬费,因料理后事、安葬等事宜已由姚晓娟、姚晓军实际办理,国家支付的丧葬费由姚晓娟、姚晓军领取,归姚晓娟、姚晓军所有。三、姚坚匡逝后遗属按国家政策享有的逝者生前二十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此笔一次性抚恤金归姚晓娟、姚晓军所有。因姚坚匡生前与魏小娥生活期间,欠有赵拴怀等六人的债务共计叁万叁仟元,为便于妥善解决遗留债务,此一次性抚恤金由姚晓娟、姚晓军书面授权村委会书记朱方魁前往县教育局领取并按债务人数及债务数额负责偿还。该笔一次性抚恤金不足偿还叁万叁仟元债务的,缺口部分由姚晓军负责补足偿还。四、姚坚匡生前2000年购置的县教育局家属院3号楼2单元3楼东户集资住宅楼一套及房屋内现存物品归姚晓娟、姚晓军所有。五、此协议为双方间所有纠纷一次性全面,终了协商处理协议,各方再无任何纠葛。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魏小娥与申请人姚晓娟、姚晓军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