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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6-3号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法定代表人:潘卫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师庄文明小区新村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学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孟凡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的结算款77万元,经查实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与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结算关系,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没有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结算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的结算款77万元的申请。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财产保全费437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