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灿西与被执行人潘永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灿西,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农灿西。被执行人潘永强。申请执行人农灿西与被执行人潘永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平果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平执字第68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屈秀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