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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与褚永臻、雷际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褚永臻,雷际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717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负责人殷建军,主任。被告褚永臻,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雷际勇,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与被告褚永臻、雷际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于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