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卫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罗金辉,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中平能化集团十矿工人,住平顶山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5月8日我和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生活得还可以。可是近几年,夫妻双方因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2008年3月份,被告因强奸罪被卫东区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被告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虽经多家医院治疗,仍然不能治愈。我精神压力巨大,现在被告游手好闲不上班、不务正业,从2013年9月至今,我与被告分开居住。据此我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和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有婚前财产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已拉走。被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我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卫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08)卫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甚至触犯刑法所保护的妇女人身权利,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已无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元,被告宋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中波代理审判员 李沛喆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丁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