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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王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王福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法定代表人朱天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卫星,。被告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王福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福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王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5元由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慧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