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94号原告欧阳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阳某某未在传票载明的时间2013年8月6日9:00至10:30内前来法院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