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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94号原告欧阳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阳某某未在传票载明的时间2013年8月6日9:00至10:30内前来法院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