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吕某甲诉泾阳县扫宋信用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张某某,吕某乙,吕某丙,曹某某,吕某丁,泾阳县扫宋信用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吕某甲,男,汉族,村民。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吕某乙,男,汉族,村民。原告吕某丙,女,汉族,村民。原告曹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吕某丁,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吕某乙,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扫宋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社主任。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泾阳县扫宋信用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