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调确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楚楚、石来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楚楚,石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454号申请人:黄楚楚。申请人:石来明。委托代理人:汤迪江。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楚楚与申请人石来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楚楚与申请人石来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8月6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石来明应赔偿给黄楚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除已支付的5000元,余款6000元定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清;二、黄楚楚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魏旻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