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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朱某某认为被告孙某某涉嫌重婚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琴审 判 员 许 涛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