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朱某某认为被告孙某某涉嫌重婚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琴审 判 员 许 涛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