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新法执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门支行与梁国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门支行,梁国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新法执字第319-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门支行负责人梁志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国烈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国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新法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国烈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6259.47元(暂计至2012年5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除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国烈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侯路11号301房屋及11#车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因上述房产仍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本案暂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兴审 判 员 苏达昶代理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余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