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1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519-1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张某甲、张某乙35万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位于唐山路X栋X号房产;二、查封原告唐某用于保全担保的桂A×××××小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