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石某某,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