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宁诉被告王战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宁,王战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李小宁,女,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六组。被告王战奇,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宁与被告王战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宁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宁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宁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