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赖尚燮、谢飞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赖尚燮,谢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加隆。被执行人:赖尚燮。被执行人:谢飞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赖尚燮、谢飞红[(2012)甬北商初字第52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赖尚燮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谢飞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3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