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丙军与被告梁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军,梁伟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刘丙军。被告梁伟波。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丙军诉被告梁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丙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丙军负担。审判员 卢湘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綦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