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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葱玲与被告张洪涛,第三人陕西利安信息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06号原告王葱玲,又名王聪玲,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俊毅,男,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张洪涛,女,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第三人陕西利安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物联网应用产业园综合办公楼。注册号:610000100039321。法定代表人陈立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小安,男,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葱玲与被告张洪涛,第三人陕西利安信息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葱玲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耀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