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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文与被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文;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李建文。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被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双照镇咸平路以东高干渠以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939800-5。法定代表人段静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根喜,男,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1月26日16时20分许,被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所雇司机南分振驾驶陕D83019号车沿玉泉路由东向西行至荣成西苑小区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他相撞,致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医药费116392.5元(含被告已支付112292.5元),伙食补助费1890元,护理费10080元,伤残赔偿金49761.6元,被告车损800元,请求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陕D83019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总限额122000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损失已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建文损失65831.6元(其中医药费4100元,伙食补助费1890元,护理费10080元,伤残赔偿金49761.6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宇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