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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唯键化妆品有限公司林全香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354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唯键化妆品有限公司,林全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唯键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1502,组织机构代码66707945-8。法定代表人温文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晓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永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全香,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镇××组,身份证号码×××2840。上诉人深圳市唯键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全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林全香入职上诉人唯键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唯键公司要求林全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再支付工资的理由是否成立;二、唯键公司要求林全香支付罚款以及赔偿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三、唯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林全香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关于唯键公司要求林全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再支付工资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唯键公司主张双方未就工作交接进行约定,故其要求林全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再支付工资,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关于唯键公司要求林全香支付罚款以及赔偿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唯键公司要求林全香支付罚款以及赔偿损失均缺乏相应的依据,故本院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唯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林全香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唯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辞退理由的成立,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认定唯键公司属违法辞退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唯键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唯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唯键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