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淑华与王东、单娜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华,王东,单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51号原告孙淑华。被告王东。被告单娜娜。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淑华与被告王东单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东在高密市人民法院的赔偿款15000元,赔偿款案号为(2012)高民初字第274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寿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