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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外执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金浦与孙民海、刘丽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浦,孙民海,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外执字第394-2号申请执行人吕金浦,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干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试点新区50-1栋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孙民海,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市孙氏旧物城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江桥街87号。被执行人刘丽华,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06号龙福家园8栋6单元202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外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的义务。本院查明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已确认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龙福家园8栋6单元202室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吕金浦所有,但由于被执行人刘丽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所以申请执行人吕金浦无法对该房产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且被执行人刘丽华有可能对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龙福家园8栋6单元202室的房产进行转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龙福家园8栋6单元202室(建筑面积:156.19平方米,产权证号:200703533)房产。二、申请执行人吕金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刘 砾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