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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发与被告徐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徐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王发。委托代理人刘静,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王晓克。本院受理原告王发与被告徐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撤回对被告徐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