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二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覃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覃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二初字第400-3号申请人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C栋5-7号。法定代表人周燕风。被申请人覃荣。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覃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分别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江民二初字第400-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覃荣名下与李艳华共有的位于鹿寨镇建中东路的房产和2012年7月5日以(2012)江民二初字第400-2号裁定查封申请人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桂A×××××轻型普通货车、桂A×××××轻型普通货车、桂A×××××小型轿车共三辆。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原、被告担保物及房产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覃荣名下与李艳华共有的位于鹿寨镇建中东路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桂A×××××轻型普通货车、桂A×××××轻型普通货车、桂A×××××小型轿车共三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邓绍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