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峰与任亚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小峰;任亚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许小峰。被告任亚军。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离婚,2004年9月任亚军生一子许任和(现年9岁)一直跟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全部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且被告经常不管孩子,把孩子放在原告处不管不问,现原告为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孩子许任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孩子许任和随被告任亚军生活,原告许小峰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教育、医疗费按票各半承担(从2013年8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