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年县。因涉嫌抢劫、盗窃于2002年11月7日被永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21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5年5月26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0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亚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2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伙同马某(已于200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决)、李某某(已判)窜至永年县永合会镇李沟村,盗窃绵羊一只,后销赃得赃款100元。2、200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伙同马某、李某某窜至永年县永合会镇永合会三村,盗窃小羊三只,后销赃得赃款70元。3、2002年农历10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薛某(被监视居住)李某某、马某窜至永年县永合会镇张窑村张某甲家,盗窃现金300元,后四人将赃款挥霍。4、2002年农历9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薛某、李某某、马某窜至永年县西阳城乡邓上村崔某某的家,盗窃现金725元,后赃款被四人挥霍。被告人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02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伙同马某(已判)、李某某(已判)窜至永年县永合会镇李沟村,盗窃绵羊一只,后销赃得赃款100元。2、200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伙同马某、李某某窜至永年县永合会镇永合会三村,盗窃小羊三只,后销赃得赃款70元。3、2002年农历10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薛磊(被监视居住)李某某、马某窜至永年县永合会镇张窑村张某甲家,盗窃现金300元。4、2002年农历9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薛磊、李聚申窜至永年县西阳城乡邓上村崔某某的家,盗窃现金7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永年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破案报告,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某某、马某、薛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甲、崔某某的的陈述,永年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量刑时可对其减少基准刑。本院在对被告人段某某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及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