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彦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彦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24楼。法定代表人杨树田。被告刘彦辉,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彦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彦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229号裁定书,被告已于2013年1月10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其所在地在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应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被告刘彦辉已就同一仲裁裁决于2013年1月10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提出管辖异议,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长中立民终字第02591号裁定书驳回原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彦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林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