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张崇松与被申请人马宏力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崇松,马宏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2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崇松,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宏力,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再审人张崇松因与被申请人马宏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1)遵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崇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遵化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